船舶污染清除协议(SPRO)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SPRO)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与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024年,我司共与77家船公司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一年来,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的来港船舶共计有2482艘次。按照协议约定,我司均及时安排应急待命船舶为其提供了船舶防溢油应急待命服务。这些进出港船舶在厦门港期间,未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也未出现过船东或船长对于服务缺陷的投诉事件,船东以及船公司对我司的应急待命服务表示认可和满意。

此外,2024年,我司共与五家码头单位签订了码头溢油应急防污染协议。一年来,相关码头也没有发生溢油事故。

我司非常注重溢油应急服务能力的提高。2024年0605日,我司积极参与了由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2024年思明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综合应急演练,其中涉及人员急救、搜救、碰撞、溢油等大型海上综合演练。并且于2024年06月18日,我司与厦船重工码头展开了防治码头溢油事故的应急演练,对于人员服务意识的提高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加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